2023-05-28 23:01:07

为进一步做好忻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3〕12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区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应审必审,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同时向区政府备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忻政办发〔2023〕11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在处理将以本机关名义出台的文件时,需甄别该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制定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并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做好登记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行政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如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忻府政规〔20XX〕XX号”“忻府政办规〔20XX〕XX号”,忻府区司法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忻府司规〔20XX〕XX号”。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强化思想认识。实行“三统一”制度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效举措,能有效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要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准确界定其范围,对文件认定有疑问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以征询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三)狠抓组织落实。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为目标,切实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合法性审核制度及备案制度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查考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审查情况等方式,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贾婷茹_shanxi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