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诚曾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正在缓刑考验期间的他却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打起了偷村民护院狗的“歪主意”。2023年2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诚、侯某朋驾驶面包车从六石村沿乡村公路去到被害人刘某伟在解原乡豆槐村附近经营的养殖场,发现养殖场无人看守后,王某诚、侯某朋二人打开狗笼徒手把养殖场的两只看院马犬抓进面包车偷走,之后二人把所盗马犬以600元的价格卖到北义井乡一养狗场,王某诚、侯某朋每人分得300元。经查,被害人刘某伟购买两只马犬共花费人民币6100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前罪的缓刑判决,与本案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被告人王某诚前罪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侯某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助编:高蓉
本文来源:忻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刘静_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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